京華時報訊 (記者 孫思婭)昨天記者獲悉,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商貿分公司總經理楊某,因私設小金庫並將80餘萬元公款給自己及員工發放獎金、過節費,被市一中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楊某今年50歲。據檢察機關指控,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2007年4月至2010年9月,楊某在任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商貿分公司總經理期間,將以公司名義購買的印花稅票所得返現款、公司與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中產生的溢價款及違約金共計80.18萬元,以獎金、過節費等形式發放給本公司員工。其中楊某本人所得的數額為8.68萬元。據瞭解,案發後,楊某退回公司9.4萬元,公司副總經理許某退回公司2萬元,公司財務陳某退回公司6.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是國有公司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經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鑒於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賠犯罪所得,因此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罰金4萬元。一審宣判後,楊某提出上訴,稱其在被立案偵查前已經主動向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成立的清查小組如實說明成立小金庫、私分國有資產的情況,他屬於自首,原審判決對他的量刑過重。
  對於楊某的辯解,二審法院指出,2010年,清華大學審計室在對清華控股有限公司進行例行審計期間收到舉報信,稱商貿分公司存在私設小金庫的情況。此後,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清查小組,並與楊某進行談話,雖然楊某向清查小組說明瞭其將國有資產以過節費、獎金等名義私分給單位員工的事實,但上述內容屬於其在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對私設小金庫的問題進行調查時應當如實說明的情況,因此楊某不符合犯罪事實未被髮覺時主動投案的構成要件,不是自首。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清華控股分公司老總私發獎金)
(編輯:SN06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xybmlismhqc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